Dictionary of Buddhist Studies
法同分
【術語】使非情界之各物體相互似也。見同分條。
參照:同分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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眾同分
【術語】使有情得同等類似果報之因,名為眾同分。俱舍論十五曰:「棄捨眾同分。」謂人之死也。見同分條。
參照:同分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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彼同分
【術語】分別十八界,有同分彼同分之二門,根境識三者,互相交涉而作自業,為同分,不然則為彼同分,彼同分者,為彼之同分之類,故名彼同分。而十八界中,惟法界為同分,餘十七界通同分彼同分之二者。俱舍論二曰:「根境識三,更相交涉,故名為分。或復分者是己作用,或復分者是所生觸,同有此分,故名同分。與此相違名彼同分,由非同分與彼同分種類分,同名彼同分。」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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同分妄見
【術語】眾生迷失真性,於一切虛妄之境界同受苦樂也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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同分異全不定過
【術語】似因十四過中,六不定過之一。具云同品一分轉異品徧轉不定過。謂三支中之因,關係喻中同品之一部分,關係異品之全部也。例如謂:「或人為女子」(宗),「不產子故」(因),此宗之同品總為女子,因之同品,限於其中一部不生子之石女,故可謂因關係同品之一部,但異品之男子,總無生子者,故其關係全部勿論矣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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同分
【術語】俱舍七十五法中心不相應行法十四之第三。使諸法相同之因名為同分。是為一實法,由有此實法而使物同也。此有二種:一名眾生同分,又名有情同分。二名法同分。人畜等之有情相同。謂之眾生同分,有情同分。蘊處界等之法相同,名為法同分,又眾生同分分二類:一為無差別同分,一切有情,一類同等,異於非情上之同分也。二為有差別同分,諸有情中三界九地五趣四生婆羅門剎利等之稱,有男女等乃至四向四果各別之同分。又法同分有無差別有差別。俱舍論五曰:「有別實物名為同分,謂諸有情展轉類等,本論說此為眾同分。此復二種:一無差別,二有差別。(中略)復有法同分,謂隨蘊處界。」
分別十八界有同分彼同分之一門,同分之義稍異。見彼同分條。
參照:彼同分